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自稱鄭一靈)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所示被告甲○○除戶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郁婷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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