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瑞煙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蕭慶賢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 律師
陳國華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