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其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即在監獄中執行,直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才假釋出獄,當然未接到召集令,也無法前往報到等語。查被告確因犯竊盜、逃亡等罪,經法院及軍法機關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在台灣台南監獄國防部台南監獄執行,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台灣台南監獄函、國防部台南監獄假釋證明書等件可憑,是被告所辯乃為真實。被告既於此期間內均在監獄中受執行,而本件召集令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由警員 袁吉祥 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被告自不可能收受且亦無法報到應召集。而其在監受執行亦非故為遷移住居所,難謂其有避免召集之意圖。本院查無任何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犯罪,應諭知被告無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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