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交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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