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1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1856號
原   告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北簡字第1185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惟依卷
附百年大鎮社區住戶規約第21條附則第5項之約定,有關區
分所有權人、管委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以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法院,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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