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3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歐雅蓮 即中心護理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護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護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本件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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