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文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文松於民國94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99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30日止累計703,918元正未給付,其中272,283元為本金;381,173元為利息;50,46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文松於民國92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30日止累計1,106,726元正未給付,(其中285,905元為本金,820,8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文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30日止累計1,166,582元正未給付,其中319,236元為消費款;843,74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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