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湯光民 律師即 劉國安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劉輝峰
劉國權 劉長慶 劉麗櫻 即 劉嬌 之繼承人 唐心儀 即劉嬌之繼承人 劉峰銘 劉翊宣 即 劉長壽 之繼承人 劉峰彰 即劉長壽之繼承人 劉宗展 劉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7年訴字第782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78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99%由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按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負擔;其餘則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共有人,按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負擔」。此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共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55,638元、地政規費60元、戶政規費60、60元、90元,合計56,908元,以上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費聯單、戶政規費收據可參,並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該訴訟費用56,908元,應由該事件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依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其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表一(系爭7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與權利範圍)┌──┬────────────┬─────┬──────────┐│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擔比例│569080.99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劉輝峰│12分之3│14,085元│├──┼────────────┼─────┼──────────┤│2│劉國權│48分之5│5,869元│├──┼────────────┼─────┼──────────┤│3│劉長慶│6分之1│9,390元│├──┼────────────┼─────┼──────────┤│4│劉峰銘│12分之2│9,390元│├──┼────────────┼─────┼──────────┤│5│劉宗展│12分之1│4,695元│├──┼────────────┼─────┼──────────┤│6│劉瓊元│12分之1│4,695元│├──┼────────────┼─────┼──────────┤│7│劉麗櫻即劉嬌之繼承人│48分之1│1,174元│├──┼────────────┼─────┼──────────┤││唐心儀即劉嬌之繼承人│48分之1│1,174元││8││││├──┼────────────┼─────┼──────────┤││聲請人即劉國安之遺產管理│48分之5│││9│人)│││└──┴────────────┴─────┴──────────┘附表二(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街○○號、5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共有人與權利範圍)┌──┬───────────┬─────────┬──────────┐│編號│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額│││││(569080.01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劉輝峰│100000分之25000│142元│├──┼───────────┼─────────┼──────────┤│2│劉長慶│100000分之16666│95元│├──┼───────────┼─────────┼──────────┤│3│劉國權│100000分之8300│47元│├──┼───────────┼─────────┼──────────┤│4│劉麗櫻│100000分之8300│47元│├──┼───────────┼─────────┼──────────┤│5│劉峰銘、劉翊宣、劉峰彰│100000分之16667(│連帶負擔95元│││(即劉長壽之繼承人)│ 公同 共有)訴訟費│││││用連帶負擔││├──┼───────────┼─────────┼──────────┤│6│告劉宗展、劉瓊元(即劉│100000分之16667(│連帶負擔95元│││ 長吉 之繼承人)│公同共有)訴訟費│││││用連帶負擔││├──┼───────────┼─────────┼──────────┤│7│聲請人即原告│100000分之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