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原告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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