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零零壹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後,再以89年度毒偵字第7091號案件向本院聲請強制戒治獲准,其後再因施用毒品經警查獲,並扣得本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同署分89年度偵字第17289號案件偵辦,嗣該承辦檢察官以被告業經送強制戒治在案,遂不另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而予以併入89年度毒偵字第7091號案件,並簽結89年度偵字第17289號案件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2案件之卷宗資料存卷可考。而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03公克、驗後淨重0.001公克),有該院99年
8月17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白色晶體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