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道旺上列受刑人因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道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道旺因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於民國98年11月10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07號函及所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林道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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