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俊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美芬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被告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英濱 被告源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連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給付貨款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9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10號給付貨款事件和解筆錄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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