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潘音汝
潘芊菡 潘孟擇 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潘龍熹
黃怡婷 被告 陳建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32號),經原告等五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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