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聲請人 蔡宗翰 相對人 蘇榮來
蘇大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4年5月19日│1,000,000元│104年8月19日│CH693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