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3號原告 方崑亮
方崑宗 方朝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麥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97年8月26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506744號為廢止登記,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即應以選任清算人或法定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惟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未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