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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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被告乙○○
樓丙○○
〔另案在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六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八二號〕,暨移請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公訴人再移請併案審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0三號〕,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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