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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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569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申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秤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