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

債權人亞歷山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建君

債務人 蔡尚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本件之請求金額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與法不合,故利息1,263元計入原本在算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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