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30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信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應增列「
陳信安前因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5月、4月、3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並刪
除第1行「民國」2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第1
項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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