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

債權人 王淑蕙

施朝元

施秉宏

施佩妙

謝阿幼

蔡碧霞

蔡宜芳

陳阿昭

柯莉莉

吳鳳蘭

徐春香

黃俞樺

上列十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黃俞樺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0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王淑蕙

3,550,000元

施朝元

2,250,000元

施秉宏

1,400,000元

施佩妙

600,000元

謝阿幼

1,000,000元

蔡碧霞

1,750,000元

蔡宜芳

150,000元

陳阿昭

1,200,000元

柯莉莉

250,000元

吳鳳蘭

350,000元

11

徐春香

2,000,000元

12

黃俞樺

100,000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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