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
債權人 王淑蕙
上列十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黃俞樺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0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王淑蕙
3,550,000元
2
施朝元
2,250,000元
3
施秉宏
1,400,000元
4
施佩妙
600,000元
5
謝阿幼
1,000,000元
6
蔡碧霞
1,750,000元
7
蔡宜芳
150,000元
8
陳阿昭
1,200,000元
9
柯莉莉
250,000元
吳鳳蘭
350,000元
11
徐春香
2,000,000元
12
黃俞樺
100,000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