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25號

債權人 劉益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佩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王佩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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