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曾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亞寰 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