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曾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亞寰 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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