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陳志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葳茂生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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