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76號原告 陳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一弘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一弘之戶籍謄本。
二、對被告黃一弘相關之報案協尋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