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朱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洪延 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請原告於文到
5日內提出被告朱洪延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繼承系統表上人員之除戶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以全體共有人(羅列姓名、住所)為分割共有物之當事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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