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蘇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景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原告已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三、被告蘇景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