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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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吳趙秀蘭
鄭秀鳳 鄭清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建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述為新台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二、原告吳趙秀蘭、鄭清標已用印或簽名之起訴狀,或委任訴訟代理人 林鄭秀鳳 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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