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林炳榮 被告 鄧振安
許晉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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