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甲○○
之13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