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