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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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原訂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長宣判期日至99年7月30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