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掛失通知書正本。(須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並蓋公司章之正式掛失止通知書,並載明股票號碼、張數、股數。)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