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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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3行關於「給付被告3,650元」及第4頁第7行關於「1億元中6,350元」、第9行關於「抵銷價款中1,6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被告3,650萬元」、「1億元中6,350萬元」、「抵銷價款中1,6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