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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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7號上訴人嘉義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7,65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