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338建號(門牌號碼: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8鄰五谷215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