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9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980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鄭守夏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李兆環 律師被告 黃介良 ( 黃光雄 即順德聯合診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介良應承受被告黃光雄即順德聯合診所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1條、第173條、第174條、第176條至第181條、第185條至第187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光雄即順德聯合診所於民國97年5月1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法原應由其繼承人 黃林信 、 黃莉紋 、 黃鈴紋 、 黃敏華 及黃介良等5人續行訴訟,惟黃林信、黃莉紋、黃鈴紋、黃敏華等4人已拋棄繼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7月4日板院 輔家玉 97年度繼字第193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黃介良(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命其續行,以利訴訟進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