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縣○○鄉○○段第152建號建物課稅現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