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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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訴人 曹永宗 被上訴人 張曹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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