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63號原告 羅文池羅添枝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徐昭玉 等2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參拾伍萬參仟捌佰參拾伍元(計算式見附表),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先前已繳裁判費壹仟元(計算式:3,860元-1,
000=2,860元),尚應補繳貳仟捌佰陸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
一:被繼承人羅富現存之遺產明細表:┌──┬──┬────────┬─────┬────┬─────────┐│編號│種類│財產所在地或名稱│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新臺幣)│├──┼──┼────────┼─────┼────┼─────────┤│1│土地○○○區○○段666│1,808.05㎡│全部│1,808.05㎡×1,800││││地號(重測前新社│││元=3,254,490元│○○○鄉○○段復盛 小段 │││││││98地號)││││├──┼──┼────────┼─────┼────┼─────────┤│2│土地○○○區○○段668│683.09㎡│全部│683.09㎡×1,800元││││地號(重測前新社│││=1,229,562元│○○○鄉○○段復盛小段│││││││98-3地號)││││├──┼──┼────────┼─────┼────┼─────────┤│3│土地○○○區○○段番社│2692㎡│全部│2,692㎡×960元=││││嶺小段85-2地號│││2,584,320元│├──┼──┼────────┼─────┼────┼─────────┤│4│土地○○○區○○段番社│1,147㎡│全部│1,147㎡×960元=││││嶺小段86-1地號│││1,101,120元│├──┼──┼────────┼─────┼────┼─────────┤││土地○○○區○○段番社│514㎡│全部│514㎡×960元=││5││嶺小段87地號│││493,440元│├──┼──┼────────┼─────┼────┼─────────┤│6│土地○○○區○○段番社│422㎡│全部│422㎡×960元=││││嶺小段87-2地號│││405,120元│├──┼──┼────────┼─────┼────┼─────────┤│7│土地○○○區○○段番社│338㎡│全部│338㎡×960元=││││嶺小段104地號│││324,480元│├──┼──┼────────┼─────┼────┼─────────┤│8│土地○○○區○○段番社│1462㎡│全部│1,462㎡×960元=││││嶺小段143-1地號│││1,403,520元│├──┼──┼────────┼─────┼────┼─────────┤│9│土地○○○區○○段番社│1926㎡│全部│1,926㎡×960元=││││嶺小段143-3地號│││1,848,960元│├──┼──┼────────┼─────┼────┼─────────┤││土地○○○區○○段番社│933㎡│全部│933㎡×960元=││││嶺小段143-4地號│││895,680元│├──┼──┼────────┼─────┼────┼─────────┤││土地○○○區○○段番社│2,252㎡│全部│2,252㎡×960元=││││嶺小段144-1地號│││2,161,920元│├──┼──┼────────┼─────┼────┼─────────┤││土地○○○區○○段番社│1,951㎡│全部│1,951㎡×960元=││││嶺小段193-2地號│││1,872,960元│├──┼──┼────────┼─────┼────┼─────────┤││土地○○○區○○段番社│121㎡│全部│121㎡×960元=││││嶺小段198地號│││116,160元│├──┼──┴────────┴─────┴────┴─────────┤│合計│17,691,732元│└──┴────────────────────────────────┘
二、本件遺產依原告本件之應繼分比例計算:17,691,732元×1/50=353,8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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