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7號上訴人 郭和妍 被上訴人 郭劉寶環
郭宗旻 郭秋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9,240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146,000元×占用面積【1.53+6.41】=1,159,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