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芳秀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樹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耀樑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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