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辰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柏辰前犯重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3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