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戊○○
        丁○○
        壬○○
  共同代理人  黃馨儀 律師
  相 對 人 己○○
        乙○○○
        庚○○
  上一人代理人甲○○
  相 對 人 辛○○(即陳自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戊○○      未到
        丁○○      未到
        壬○○      未到
  共同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到
  相 對 人 己○○       到
        乙○○○      到
        庚○○      未到
  上一人代理人甲○○       到
  相 對 人 辛○○(即 陳自滿 ) 未到
  代 理 人 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6年9月15日將坐落澎湖縣竹篙灣段1804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澎
  湖縣西嶼鄉竹灣村8鄰竹篙灣150之1號之建物,面積44.145
  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騰空交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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