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戊○○
丁○○
壬○○
共同代理人 黃馨儀 律師
相 對 人 己○○
乙○○○
庚○○
上一人代理人甲○○
相 對 人 辛○○(即陳自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戊○○ 未到
丁○○ 未到
壬○○ 未到
共同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到
相 對 人 己○○ 到
乙○○○ 到
庚○○ 未到
上一人代理人甲○○ 到
相 對 人 辛○○(即 陳自滿 ) 未到
代 理 人 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6年9月15日將坐落澎湖縣竹篙灣段1804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澎
湖縣西嶼鄉竹灣村8鄰竹篙灣150之1號之建物,面積44.145
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騰空交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