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5年度城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城小字第13號
原   告  詹銘文 即將群智權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年3月15日
金城簡易庭法官林鈺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年3月15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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