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35號抗告人 周德發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事聲字第3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