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0號聲請人 沈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吳家聰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家聰於95年5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土地之抵押權人,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爰請求鈞院准予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准予備查函影本各1件為憑,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前案之結果,本件聲請人另案對被繼承人吳家聰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選任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之遺產管理人,雖該案尚未確定,然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所涉之基礎法律關係與該案皆同一,應由該案予以選任,以避免裁判歧異。準此,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