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司簡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司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洪○○及張○○間回復所有權
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洪○○、張○○就金門縣
○○鎮○市段○○○○號土地及同段129建號建物,於民國101
年3月12日經金門縣地政局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塗銷,並由被繼承人張○○之全體繼承人張○○等辦理
繼承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為本件聲請,因其聲請
之事項,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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