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司小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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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司小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鍾雲東
相 對 人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載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地位於「臺北市○○區○○路
○○○號10樓之1」,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一紙附卷可稽,且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
人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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