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353號
原   告  李昕
被   告  龔兆年
兼訴訟代理  龔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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