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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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范家禎
訴訟代理人 王建國
被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
、上訴理由;並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6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及同
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除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外,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卓榮杰